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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78岁,汉族,中专文化,经营个体诊所,川汇区人。1976年因奸污妇女被河南省周某镇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1年10月13日被周某市公安局第二分局监视居住。

周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在丧失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继续在周某川汇区X路开设诊所行医,经周某市卫生局于2008年和2010年两次查处并分别给予责令停业和罚款的处罚后,王某继续开设诊所非法行医至今。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非法行医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称自己没有生活来源,家庭经济困难,是生活所迫才非法行医,行医中从未出现事故。

经审理查明,1981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在丧失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继续在周某川汇区X路开设诊所行医,经周某市卫生局于2008年和2010年两次查处并分别给予责令停业和罚款的处罚后,王某继续开设诊所非法行医至今。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王XX的证言,书证周某市卫生局调查报告、周某市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卷宗、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无《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诊所行医,属于非法行医,其因非法行医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辩护时称自己没有生活来源,家庭经济困难,是生活所迫才非法行医,行医中从未出现事故的意见,因上述意见不是其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的正当理由,故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系七十五岁以上老年人,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晖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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