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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熊某、何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熊某,男,1980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何某,女,1987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现住(略),系周长河之妻。身份证:(略)。

申请执行人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熊某、何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道计行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强制措施:冻结被执行人何某英的银行存款,已征收到了被执行人的部分社会抚养费。裁定准予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查其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确定。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道计行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某平

审判员欧共清

审判员蔡国元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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