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上地五街X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裁。
原告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上地五街X号方正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上述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罗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浩日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贞桥华世隆公寓B座X层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诉被告北京浩日德信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被告北京浩日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屏3050照排机一套等价值(略)元的财产,以防止该公司转移财产。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北京浩日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二十万九千五百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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