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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与中国包装进出口海南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案

时间:2001-02-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中法民初字第6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海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住所地海口市国际商业大厦908房。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办事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邢某,该办事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办事处职员。

被告中国包装进出口海南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中航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该公司职员。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下称东方公司)诉称:中国包装进出口海南公司(下称包装公司)于1996年6月20日向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下称海南中行)贷款600万元,至今未予偿还。现该笔债权已由我司乘接,请求法院判令包装公司向我司偿还借款6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东方公司举证:《房屋抵押贷款合同》、转款凭证、债权转让协议、债务通知及确认函、国务院和人民银行等关于成立东方公司的有关文件、土地使用证。

包装公司对东方公司的以上诉讼请求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海南中行与包装公司于1996年6月20日,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包装公司以其海口市X路X号中航大厦A座第十六层框架房做抵押,向海南中行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自1996年6月至1997年6月。海南中行于1996年7月2日依约向包装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包装公司曾于1997年9月10日至1999年10月20日多次向海南中行对该笔债务予以确认。包装公司对该笔借款至今未予偿还。包装公司向海南中行的借款虽设定了财产抵押,但未办理有关的抵押登记。东方公司成立后,海南中行将该笔债权,于2000年6月2日转让给东方公司。

本院于2001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中国包装进出口海南公司于2001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偿还借款6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如逾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则对中国包装进出口海南公司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中国包装进出口海南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芳红

审判员沈斌

人民陪审员王振武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艳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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