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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海南省屯昌县黄岭信用社存款纠纷案

时间:2001-02-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南民终字第40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屯昌县黄岭信用社。住所地屯昌县X乡。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信用社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该信用社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钟某,该信用社工作人员。

上诉人王某甲因存款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00)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王某甲于1996年1月15日将人民币1000元存入黄岭信用社,帐号X号,户名:全世界最大最大救世大王某泽东主席神手册。印鉴密码:王某甲123。1996年1月19日原告到黄岭信用社取走本金人民币1000元及利息0.3元。2000年5月,原告以未取到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存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原审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甲确已从黄岭信用社取出存款本金1000元及利息,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本金人民币1000元及利息,没有证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王某甲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改判,判决被上诉人支付我存款并赔偿我精神损失,理由是:1、原判认定我于1996年1月19日已从黄岭信用社取走存款人民币1000元,不是事实。我的存折自开户之日起至今从未挂失过,存折在手为何不给取款2、原审委托所做的笔迹鉴定不真实。

被上诉人黄岭信用社答辩称:上诉人于1996年1月15日使用化名在我社开户存活期存款1000元,帐号6043。同年1月19日,上诉人凭身份证办理挂失手续,并取走本金人民币1000元及利息。并不存在我方拒绝支付存款的情况,原审判决正确,请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甲于1996年1月15日将人民币1000元存入黄岭信用社,帐号6043,户名:全世界最大最大救世大王某泽东主席神手册。印鉴密码:王某甲123。1996年1月19日上诉人到黄岭信用社办理挂失并取走本金1000元及利息0.3元。2000年5月,上诉人以持存折取款遭被上诉人拒绝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存款1000元及利息。原审法院委托海南省物证鉴定中心对上诉人的笔迹进行鉴定,认定活期储蓄取款凭条和储蓄存款利息计付清单上的签名皆为上诉人所签。上述事实有上诉人提供的活期储蓄存折、被上诉人提供的活期储蓄取款凭条、储蓄存款利息计付清单以及海南省物证鉴定中心的笔迹鉴定书为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虽持有被上诉人黄岭信用社的存折,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上诉人已从被上诉人处取走了该存折上的存款人民币1000元及利息0.30元,且取款人为上诉人本人,这有笔迹鉴定结论为证,故上诉人所持存折无效,双方存蓄关系已解除。上诉人上诉无理,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武雪丽

代理审判员李雪茹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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