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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与中央文献出版社、龚某X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3-08-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高民终字第50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某,男,汉族,51岁,作家,住(略)-1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央文献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前毛家湾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45岁,中央文献出版社总编室副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X,男,汉族,34岁,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师,住北京市海淀区六道口静淑苑X-X-X。

委托代理人叶XX,女,汉族,32岁,北京市密云县人才交流中心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六道口静淑苑X-X-X。

上诉人时某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保卫毛主席访苏》(简称《保卫》)一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要件,时某对该书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拂晓的较量》(简称《拂晓》)一书是否侵犯了时某的著作权,应根据该书是否使用了《保卫》一书具有独创性的内容来判断。经比较,两书虽系采用相同题材和史实材料创作的作品,但在整体构思、结构、语言文字表达上均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差异,应认定是两作者分别独立创作完成的不同风格的作品,《拂晓》一书的作者没有剽窃、抄袭《保卫》一书,两书作者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时某指控《拂晓》一书剽窃、抄袭其作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时某的诉讼请求。

时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保卫》一书系我亲自采访创作而成,《拂晓》一书有大量内容与我的作品雷同,被上诉人称其为史实,那么被上诉人究竟采访了谁,谁对这段史实负责被上诉人将我的作品改头换面窃为己有,侵犯了我的著作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赔偿6000元。

中央文献出版社、龚某X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时某所著《保卫》一书分别于1990年1月、1992年6月、1992年7月由山东文艺出版社出版,是一部反映共和国初期我国公安战线反间谍的纪实文学作品。该书分为两个部分,分别讲述了“保卫毛主席访苏”和“炮击天安门阴谋的破灭”两个历史事件。该书共26.4万字,印数共计(略)册,定价6.10元。龚某X以笔名“南石”编著的《拂晓》一书于2000年1月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发行,是一部反映新中国剿匪与镇压反革命的纪实作品。该书共分十八章,其中第五章“刺杀毛泽东”和第十六章“炮轰天安门”讲述了与《保卫》一书中相同的历史事件。该书共25万字,印数5000册,定价16元。

时某就其主张的《拂晓》一书侵犯其著作权部分中最具代表性的内容举例对比如下:

《保卫》一书第127页第1段和第4段的内容为:台湾近郊的草山别墅笼罩在清晨的山岚雾霭之中。……他(毛人凤)正与美国顾问布莱德上校共进早餐,同时某谋如何在毛泽东访苏中采取行动。布莱德是美国派驻台湾的“军事援助顾问团”顾问。《拂晓》一书第76页相关内容为:台湾,草山别墅。……“布莱德上校到了。”一个小特务进来向毛人凤报告。……布莱德上校是国民党保密局的美国顾问,不论毛人凤对别人怎么傲慢,对布莱德却还是毕恭毕敬。

《保卫》一书第59页第2段和第4段的内容为:肩负着特殊使命的公安部电侦组,几台测向侦察机正昼夜不停地工作着。看不见的电磁波束,在茫茫的天空中不停地搜寻着,警惕地捕捉着随时某能出现的信号。电侦组的同志三班值日,不断地调整频率,大幅度地旋转着角度的测向机天线在室外的寒风中顽强地晃动着脑袋,坚强地与西伯利亚吹来的寒风抗衡。……“敌台相思线交叉点测定就在前门以北的地方。”《拂晓》一书第81页最后一段的相关内容为:李朋指挥的公安部电侦组日夜不停地监听着潜伏台的发报情况,每次神秘电波一出现,几台分布在不同位置的无线电测向机便同时某动,指示出发报位置与测向机所在位置的相对方位,技术人员利用几个测向机提供的相对方位的组合,便可发现电台的相对位置。电侦组测到一次方位后,便移动测向机,向目标靠近一步,再进行更精确的探测。经过几次之后,已经确定那个潜伏电台的位置也正在南池子一带。

《保卫》一书第159页第2段和第3段的内容为:约7点钟,一家没有任何国籍标志的飞机,正悄悄地沿着朝鲜的东海岸向北飞行。他小心地绕过边界高射炮火网,窜过了鸭绿江,又越过吉林,在离哈尔滨不远的山林里,低低地盘旋,寻找着合适的空投地点。旋转了片刻,突然从飞机中部跳下两个神秘的怪物。稍顷,飞机便怪叫着在漆黑的夜空中消失了。《拂晓》一书第85页第3段的相应内容为:这天晚上,一家没有国籍标志的飞机绕过鸭绿江上密集的高射炮火网,飞进中国东北地区。在哈尔滨附近的一片山林上空,飞机盘旋了几圈,突然从肚子里吐出两个小黑点,小黑点向下垂直地下降,快接近地面时,各自抛出了一个降落伞,徐徐着陆。

《保卫》一书第163页最后一段的内容为:马司令操纵的这个东北技术纵队,在大陆与“0409”电台单线联络。是保密局潜伏在大陆的秘密武装之一。解放前,保密局在全国有三个技术纵队,一队在南京,一队在广州,一队在哈尔滨。所有成员均经过中美合作所严格的技术训练,都能熟练地掌握射击、爆破、投毒等特工技能。他们在保密局的统一领导下,专门从事重大暗杀、爆破等恐怖活动。解放前,这支人马大部分打入国民党起义部队,经过改编混入人民解放军,另一部分则散落在社会上,潜伏起来以伺机行动。《拂晓》一书第86页第4段的相关内容为:东北技术纵队是国民党保密局在解放前布下的三大潜伏武装力量之一,其余的两个技术纵队分别在广州和南京。马耐和他的手下都经过中美合作所的特殊训练,擅长射击、爆破及其他各种暗杀和破坏技术。在全国解放前,毛人凤将他们派进国民党部队之中,有的在战斗中假装投诚,随后进入解放区,有的则趁部队起义之机混入革命队伍,还有的则是潜伏在各即将解放的城市中,伪装老实,转入地下。

《保卫》一书第162页倒数第2、3段的内容为:“准备分三路进攻:一路从正面进攻,打个快速歼灭;一路从背后堵击,防止他们撤退;剩下的一路,迎击中共援军。事成之后,撤退到长白山区,建立武装游击根据地。明年开春以后,美军一定会打过鸭绿江,到那时某合国军反攻大陆!”特派员点点头,满意地说:“很好,我们这次来,为你们带来了黄金、电台,并代表国府颁发奖金、委任状。”《拂晓》一书第87页第4段的相关内容为:马耐听说毛人凤带了东西来,几乎连想都不用想便知道是委任状,欣喜之下迫不及待地将行动方案向成润之合盘托出:“毛泽东的专列明天晚上八点能够到达哈尔滨,我们准备在满洲里、哈尔滨和长春三个地点设伏。事成之后,所有人仍潜伏回原来的单位,如果事情泄露,就撤退到长白山打游击,等待国军反攻。”

《保卫》一书第155页最后一段及第156页第1段的内容为:这时,李克农部长正以无可仿效的口气说:“毛人凤,经你精心策划,潜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的万能台被我们挖出来了,企图破坏毛主席访苏的阴谋也已经彻底破产了!我们有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有雄厚的群众反特力量,你们的阴谋是不能得逞的。你们在中国大地上洒满了怨恨,你们活动到哪里,就会在哪里陷入人民的包围之中,我们的专政机关就会立刻侦破你们。你们如果执迷不悟,来多少就歼灭你多少,保你有来无回。你还有本事吗你有本事你来嘛!告诉你,给你讲话的是李克农。不要怕嘛!好好地听着:得人心者昌,失人心者亡。这是不可抗拒的历史规律。你们有丧师800万,逃往海岛的教训。你们现在‘寄人篱下’,受人庇护,好景不会长久。人民政府对你们有国人共赌的政策,立功受奖,不咎既往。你若率部归来,我李克农可以保证你们的安全。告诉你,发报的报务员,就是你新提拔的上校万能台台长计兆祥。”《拂晓》一书第90页倒数第4段相关内容为:“毛人凤,”李克农背着手向计兆祥口授电文,“经你精心策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潜伏的万能台,你向美国人吹得神乎其神,发报只有两三次就被我们侦破了……给你说话的是李克农。不要怕,好好地听着:得人心者昌,失人心者亡。这是不可抗拒的历史规律。你们有丧师八百万,逃往海岛的教训。你们现在‘寄人篱下’,好景不会长久。人民政府对你们有国人共赌的政策,立功受奖,不咎既往。你若率部来归,我李克农可以保证你们的安全……”

《保卫》一书第287页倒数第1、2段的内容为:“一发炮弹的爆炸威力为120平方米。所以,即使有一颗击中,就可以把天安门炸毁,让他们飞上天去。我相信,我们意大利的火器是非常可靠的!”“炮轰了天安门,中国就是一片大乱!”山口隆一又兴奋地说。《拂晓》一书第244页第2段的相关内容为:他们要用一门隐藏已久的六零迫击炮轰击天安门城楼,他们都是潜伏多年的间谍,深谙射击技术,只要有一发炮弹击中城楼,就能造成惊人的影响,中国就将陷入一片混乱之中。

《保卫》一书第355页倒数第7行的内容为:(甘纳斯说)“我没有罪!我是你们合法的侨民,凭什么押我”《拂晓》一书第253页最后一段相关内容为:李安东……挣扎着叫嚣起来:“我是外国侨民,你们凭什么抓我”

《保卫》一书第360页第1、2段的内容为:9月28日这一天,意大利人李安东起得特别早。他心绪不宁地从墙上拿起意大利造的“红叶”牌双管猎枪,对准院子里红彤彤的赖葡萄作试验性射击。《拂晓》一书第253页第3段相关内容为:9月26日这天,李安东心有所感,起得很早。他走到院子里,看了看早晨的太阳。

《保卫》一书第367页倒数第2段的内容为:李安东的精神防线完全垮了,他双腿一软,像瘫了一样倒在地上。《拂晓》一书第255页第3段相关内容为:曹纯之这一声断喝,吓得他腿一下子就软了,身边的两名公安人员一把架住了他,他才没有倒下去。

时某用以对比的内容中,《拂晓》一书约为1100字,占全书25万字的0.44%;《保卫》一书约为1400字,占全书26.4万字的0.53%。经对比,两书除上述例举的部分内容表述相似外,在篇章整体结构的安排上、故事情节的发展上、描写相同场景时某言文字的运用上都有根本不同。

以上事实有1992年7月第3次印刷《保卫》一书、2000年1月第一版《拂晓》一书、两书内容对比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纪实文学作品作为文学作品的一种形式,所描写的历史事件中的基本情节及主要人物是真实发生、存在过的历史事实,不同作者以此为素材以纪实文学的方式描写相同的历史事件时,在内容上不可避免地会有相同或雷同之处,每部纪实文学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应为作者各自独创性的表达。时某创作的纪实文学作品《保卫》一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作品,原审法院认为时某对该书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是正确的。

龚某X编著的纪实文学作品《拂晓》一书,部分章节使用了与《保卫》一书相同的历史题材,涉及到了相同的史实。经对比,两书内容相同部分数量极少、在各自作品中所占比例极低;表达相同的部分有地名如“草山别墅”、“哈尔滨”、“鸭绿江”,人名如“布莱德上校”、“李克农”,“东北技术纵队”等,但两书以此为基础所进行的描写根本不同;还有一些情节,如用电侦机破案、无国籍飞机偷越边界、发委任状、特务被捕时某软了等,属于一般性的细节描写,常见于反特题材的作品中,且两书对这些情节的描写亦基本不同。故不能因仅出现数量极少、占全书比例很低的相同内容即认定《拂晓》一书抄袭了《保卫》一书。时某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涉案两书是两作者分别独立创作完成的不同风格的作品,《拂晓》一书的作者并未剽窃、抄袭《保卫》一书,是正确的。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由时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元,由时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锦川

代理审判员周翔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迟雅娜

书记员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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