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叶某为与被告宁海县××玩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宁海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2)。住所地:宁海县X区××区。

代表人:金某某。

原告叶某为与被告宁海县××玩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9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斌独任审判,因被告需公告送达,2011年10月12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叶某起诉称:原、被告双方曾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铝产品,截至2010年12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9098元,该款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未予支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909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举证如下:

送货单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铝产品39098元的事实。

被告宁海县××玩具厂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送货单载明了货物的品名、数某、单价及总价款,并由被告的负责人签收,能够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故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有效。原告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应及时支付货款,虽然原、被告双方未书面约定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但是被告至今未支付,显属违约,故被告应承担支付原告货款39098元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

被告宁海县××玩具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某货款3909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某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7元,由被告宁海县××玩具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某户,账号为(略),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斌

人民陪审员陈其家

人民陪审员方雷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何海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