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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01-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经终字第1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通证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寇树才,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高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200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上诉人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周帆

审判员刘贵祥

二000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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