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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榆林市长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苗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洲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子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榆林市长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X,总经理。

原告暨榆林市长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某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洲支公司。

负责人柴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

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榆林市长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苗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洲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玉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8日8时许,蒲X驾驶陕x自卸车(该车由苗某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榆林市长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购买,该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实际车主是苗某)由东向西行至神木县X区X路时,将行人张XX撞伤。事发后,蒲X给苗某打电话告知了情况。苗某迅速赶到现场,本人及其朋友都给保险公司,交警队、120都报案,并随同120急救车将张XX送到医院抢救,同日10时45分,张XX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10月20日,神木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蒲X事发后逃离现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X无责任。2011年5月3日,苗某以榆林市长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义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洲支公司给陕x自卸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后苗某和张XX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苗某给张XX家属赔偿了386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洲支公司保险在交强险范围内给苗某理赔了11350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洲支公司保险以驾驶员肇事后逃逸,拒赔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2318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子洲支公司于2012年6月10日前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给苗某188000元。该款汇到子洲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略)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洲县支行。

二、原告榆林长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苗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88元,由苗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玉芝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高雄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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