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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南联电业有限公司、南海市电化企业集团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联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9-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1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广东华信中心X楼。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官选斌,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祥敏,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南联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经委综合大楼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丽英,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海市电化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镇大范。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丽英,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联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经委副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建勋,广东建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国棋,广东建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南联电业有限公司、被告南海市电化企业集团公司、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联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于200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晖

代理审判员胡小兵

代理审判员刘浚

二OO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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