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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番禺市市场管理服务总站、番禺市大石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9-12-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民终字第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蓝宝石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钻涛,广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剑涛,广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番禺市市场管理服务总站。住所地:广东省番禺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叶乃夫,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伟坚,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番禺市X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番禺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经理助理。

原审第三人:番禺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番禺市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邬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项目经理。

上诉人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东省番禺市市场管理服务总站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彦祯

代理审判员谢卫东

代理审判员杨兴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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