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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军区政治部与兰州市弘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建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9-12-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民终字第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军区政治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东教场。

负责人:刘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纯瑞,兰州军区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市弘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曲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成达,甘肃省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军区政治部为兰州市弘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彦祯

代理审判员谢卫东

代理审判员杨兴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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