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湖南某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与被告章某、陈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段。

法定代表人饶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湖南某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与被告章某、陈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典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章某、陈某、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典当公司诉称,2010年8月25日,被告章某、陈某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签订了《典当借款合同》,合同对借款金额、期某、利息、滞纳金、为实现权利产生的律某及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约定,其还自愿将位于某沙某路X-x房屋一套和东风日产牌湘x小车一台抵押给原告贷款。同时被告于某也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为被告章某提供了担保并承诺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至今,该借款已逾期某,被告除处置抵押物偿还了部分款项外,其余款项经多次催讨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500000元并赔偿利息及综合费损失360000元(利息及综合费从2010年8月25日暂计算至2011年8月24日);2、三被告承担因实现权利所花费的律某26800元;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章某辩称,借款500000元属实,在不能偿还时,被告已将房子、车子抵押给了原告,通过原告的工作人员盛某还款20000元,但盛某没有交给原告。被告的车没有作价,被盛某拿出来在外面开,因此想请原告把被告的车作价抵偿后看还欠多少,再作如何归还。被告现在所有家当都已被处理,没有履行能力。

被告陈某辩称,被告的房子卖了898000元,付中赢投资公司200000元、付原告390000元、付银行按揭款254135.79元、付增补面积12017元、付房屋变更费用8991.5元、付物管费和网络使用费831元、付房产局600元、付章某学杂费2000元,除上述所有费用剩余19300元在盛某手中,盛某没有给原告交账,直至今天原告才认可收了卖房子的钱390000元,而且还这笔钱的时候,典当公司就说了算还的本金。另外被告还付了现金给盛某,分别是:2010年8月中旬付20000元、11月25日付40000元(盛某的弟弟李某出具的收条)、11月28日付10000元(未出具条据)、2011年4月11日盛某帮被告向金某某收回40000元债权也抵作了还欠款。

被告于某辩称,请原告按已还390000元本金计算,因为在原告起诉后,于某和章某一同到过原告公司对账,原告公司的负责人饶某告之于某还欠本金1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5日,被告章某向原告典当公司借款500000元,双方于某日签订了《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当户(以下简称甲方):章某典当行(以下简称乙方):湖南某典当有限公司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第二条;借款期某为1个月,2010年8月25日至2010年9月24日止;第三条、借款费率为月利率百分之二点五、综合费率百分之三点五;……第七条、甲方自愿将星沙某路X-x房屋一套、东风日产牌湘x小车一台抵押、质押给乙方。……第九条、违约责任:……(二)甲方违约情形发生后,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2、通过司法途径追偿借款本息,因诉讼活动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某、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被告章某、陈某夫妇在该合同甲方一栏中签名并捺印,原告典当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饶某在乙方一栏中签名并盖章。同时,被告章某还向典当公司出具了500000元的借条一张。被告于某为该笔借款向典当公司出具了《担保承诺书》:“本人自愿为章某向典当公司借款伍拾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如章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期某还款,由本人负责归还该借款本息及催收借款产生的诉讼费、律某、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并承担借款协议的违约责任。本担保承诺书担保期某至此借款全部还清时止(包括但不限于某当、转换借条等)。”《典当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典当公司与被告章某、陈某未就星沙某路X-x房屋、东风日产牌湘x小车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原、被告均未提供相互之间将东风日产牌湘x小车交付质押的手续。2010年9月24日,被告章某、陈某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综合费率向典当公司偿还了利息30000元。之后两被告因无力还款,于2011年3月16日将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某沙县X镇某地X号房以898000元出卖给瞿某某,并于2011年3月24日用卖房款向典当公司偿还了390000元。此后,被告章某、陈某未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典当公司遂于2011年8月31日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典当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借款本金290000元(按合同约定2010年9月25日至2011年3月24日的利息为180000元,因此390000元减去180000元,另210000元为偿还的本金)并赔偿利息及综合损失费(利息及综合费等所有损失按月息4分从2011年3月2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承担实现权利所花费的律某26800元;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查明,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某26800元,未提供其支付了相应律某的证据。被告陈某提出通过经办这笔借款的业务员盛某向典当公司偿还了部分款项,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三被告提供了一盘录音资料,证明于某、章某到典当公司对账时,其法定代表人饶某认可章某尚欠本金为110000元,典当公司当庭表示异议,三被告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该录音资料的取得方式、录音时间、声音来源等情况。陈某提出通过经办这笔借款的业务员盛某向典当公司偿还了部分款项,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典当借款合同》、《担保承诺书》、调查笔录、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的陈某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一、本案《典当借款合同》的效力。典当合同的效力主要是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典当法律某系是否合法成立,典当的法律某征是否具备,一方面,它表现为典当双方的担保关系;另一方面,它表现为典当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只有当这两个法律某系均成立时典当关系才成立。本案中,虽然原告典当公司与被告章某、陈某签订了《典当借款合同》,并约定以星沙某路X-x房屋、东风日产牌湘x小车进行抵押、质押,但房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手续、小车未移交质权人占有,抵押和质押均未生效,因此本案的法律某系实质为民间借贷关系。故本案的借款利息标准应不高于某民银行同期某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双方约定高于某标准的部分不予支持。二、被告章某、陈某尚欠的借款金额及利息。被告章某、陈某于2010年8月25日向典当公司借款500000元,算至2010年9月24日,应归还利息10167元(50万×6.1%÷12×4),两被告归还了30000元,余19833元(30000-10167)应计算为偿还的本金。余欠本金480167元算至2011年3月24日,应归还利息58580元(480167元×6.1%÷12×4×6个月),两被告归还了390000元,余331420元应计算为偿还的本金。因此截至2011年3月24日,两被告尚欠原告本金为148747元。三、被告于某作为保证人,向原告出具了《担保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在保证期某内对被告章某、陈某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主张律某26800元,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章某、陈某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所欠原告湖南某典当有限公司借款148747元及利息(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某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于某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某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68元,由原告湖南某典当有限公司负担6334元,由被告章某、陈某、于某负担63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柳青

人民陪审员杨立辉

人民陪审员杨自立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易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