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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骏成发五金电器厂与高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09-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451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骏成发五金电器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镇X村X路。

法定代表人骆某某,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该厂职员,联系地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该厂职员,联系地址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骏成发五金电器厂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4)云法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广州市白云骏成发五金电器厂与被上诉人高某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本调解书送达之日,上诉人白云骏成发五金电器厂一次性支付给被上诉人高某2003年3月3日至3月5日工资、工伤医疗期工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合共(略)元,双方的工伤保险关系终结。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萍

审判员梁淑敏

审判员韩方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彭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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