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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又名周X)。

委托代理人邵友贤,周某县X镇法律服务所司法员。

被告张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友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4月2日在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张某宁,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张某安,两个孩子均已成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吵嘴打架。2008年7月27日,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为给被告悔改机会,原告撤诉。但原告的努力以失败而告终。无奈,原告二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4月2日在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张某宁,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张某安,两个孩子均已成年。婚后感情尚可,2008年7月27日,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审理中,原告称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当庭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2008)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当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原、被告双方婚后虽因琐事常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双方应共同珍惜婚后彼此建立的夫妻感情。原告声称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马轩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吕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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