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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清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林某乙,系被告人林某甲的父亲,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丙,系被告人林某甲的母亲,住(略)。

辩护人陈某丁,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被告人林某甲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林某乙、陈某丙,辩护人陈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1年11月起,被告人林某甲受雇于同案人“郑某锋”(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的位于福清市X镇X街“潮州王”店内的电子游某机店,主要负责为玩家上分,兑换游某,以及在玩家赢钱之后为他们将赢得的分数或者游某兑换成人民币等工作。2012年1月10日下午,公安人员在该店内查获22台电子游某机及游某2520枚。经福清市公安局鉴定,上述游某机均具有退分、退币及回购分数、游某等功能,为赌博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租房合同、扣押物品清单、游某、赌博机、钥匙(拍照存档),证人林某戊、何某、郑某、方某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陈某丁辩护称,被告人林某甲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其主观恶性较小,是偶犯且是从犯,其参与犯罪的时间较短,未分得非法所得,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综上情节,请求对被告人林某甲免于刑事处罚,予以训诫或具结悔过。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定代理人林某乙、陈某丙代被告人林某甲预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林某甲父母因平时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孩子,使之浪迹社某。被告人林某甲在缺乏有效管教的环境下成长,初中毕业即走上社某,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经法庭教育,被告人林某甲表示愿意认罪伏法,痛改前非,加强某律知识的学习,重新做个对社某有用的人。(略)X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表示若被告人林某甲被本院判处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某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及家长加强某被告人林某甲的管教。(略)司法局出具审前社某调查评估报告,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适用社某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明知同案人开设赌场仍帮助其实施,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林某甲作案时年龄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初次犯罪;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预缴罚金;综上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林某甲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甲系未成年人初次犯罪,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某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也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减少社某对抗,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维护社某和谐稳定的目的,依法对被告人林某甲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开设赌场罪行严重破坏社某管理秩序和社某风尚,社某危害性较大,故辩护人陈某丁关于对被告人林某甲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林某甲未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法制观念淡薄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观原因;学校、社某、家庭教育的不当,特别是家庭忽视对被告人林某甲思想品德的教育,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客观原因。希望被告人林某甲正确对待审判,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某想品德的培养,努力成为一名对社某、家庭有用的人才。为维护社某公共秩序,根据被告人林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某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林某戊娟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林某戊

附注: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某、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某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某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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