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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莫扯各犯运输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阿尔莫扯各,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彝族,文盲,农民。2012年2月28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西安铁路公安处抓获,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翻译人员何开明,男,21岁,彝族,陕西师范大学学生。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西铁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尔莫扯各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5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志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尔莫扯各、翻译人员何开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阿尔莫扯各乘坐昆明开往西安的K166次旅客列车,列车运行到江油至广元区间时,乘警在安全检查时发现其形迹可疑将其抓获。次日将被告人阿尔莫扯各带至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透视检查,发现其腹部及阴道内有异物,后被告人阿尔莫扯各从体内排出白色塑料袋包装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六包,由女民警在其阴道内提取到外用安全套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鉴定,七包毒品可疑物净重共计151.1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阿尔莫扯各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阿尔莫扯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阿尔莫扯各乘坐的昆明开往西安K166次旅客列车运行到江油至广元区间,乘警在安全检查时发现其形迹可疑,将其带回支队进一步审查。次日将被告人阿尔莫扯各带至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透视检查,发现其腹部及阴道内有异物,后被告人阿尔莫扯各从体内排出白色塑料袋包装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六包,由女民警在其阴道内提取到外用安全套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鉴定,七包毒品可疑物净重共计151.1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扣押的毒品现存放于西安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经济和毒品犯罪侦察大队。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乘警支队乘警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证实2012年2月28日18时许,昆明开往西安的K166次旅客列车运行江油至广元间,该支队乘警在X号至X号车厢连接处安全检查时,发现一彝族妇女形迹可疑,仓促躲入15车厕所,在列车员多次催促下,其终于打开厕所门。出来后列车员发现厕所内拖把下藏有用白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若干块。乘警立即控制了这名妇女,并由该支队乘警提取散落的十二块毒品可疑物。经审查,该妇女叫阿尔莫扯各,其拒不承认藏匿毒品可疑物的行为。经进一步审查,发现其有体内藏毒的嫌疑,遂将其抓获。

2、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数字化摄影检查诊断报告单,证实2012年2月29日,被告人阿尔莫扯各被带至西安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透视检查,其肠道内及阴道内有异物。

3、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司法鉴定中心西铁公(技)鉴(尿检)字[2012]X号尿液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阿尔莫扯各的尿液检验呈阴性反应。

4、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公安处司法鉴定中心(西铁)公(技)鉴(毒检)字[2012]X号毒品可疑物称量报告,证实从被告人阿尔莫扯各处扣押的七包毒品可疑物净重共计151.1克。

5、西安铁路公安局(西铁)公(技)鉴(理化)字[2012]X号毒品可疑物的检验报告,证实西铁公安处扣押被告人阿尔莫扯各的毒品可疑物七包,经检验,从中均检出海洛因。

6、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西)鉴(法物)字[2012]X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西安铁路公安处送检的2012年2月28日昆明开往西安的K166次旅客列车X号车厢厕所内发现的毒品可疑物外包装外未提取到被告人阿尔莫扯各STR基因型。

7、证人×某证言,证实2012年2月28日下午18时许,其在昆明开往西安的K166次旅客列车X号车厢值班,准备去厕所拿拖把打扫车厢卫生。其发现厕所里面有人并叫了几次没有开门。在其多次催促下,厕所门打开了,里面出来一位中年妇女。后发现厕所内拖把下藏有用白色塑料纸包装的长条状毒品可疑物若干块,乘警立即控制了这名妇女。后经证实,从厕所里面出来的中年妇女系被告人阿尔莫扯各。

8、被告人阿尔莫扯各当庭供述,一名男子让其带毒品去安徽并许诺给予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其按照该男子的教给她的藏毒方法藏好毒品,于2012年2月28日带上了昆明开往西安的K166次旅客列车。当其乘坐的火车运行到江油至广元区间,乘警在安全检查时发现其形迹可疑将其抓获。后其从体内排出白色塑料袋包装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六包,由女民警在其阴道内提取到外用安全套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一包。

另有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乘警支队出具的提取毒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照片;西安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经济和毒品犯罪侦察大队出具的毒品存放证明;被告人阿尔莫扯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尔莫扯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毒品重量151.1克,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尔莫扯各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成立。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不受侵犯,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尔莫扯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27年2月27日止。)

二、本案扣押的毒品海洛因151.1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武志敏

代理审判员王玮

人民陪审员韦丽萍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翟汉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走私、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某、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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