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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甲与张某(原名胡某甲平)、胡某乙、胡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甲,女,59岁。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曾用名胡X,男,34岁。现押于汉寿县看守所。

原审原告胡某乙,男,52岁。

原审原告胡某乙,男,60岁。

法定继承人孙家珍,女,84岁,系胡某乙之母。

法定继承人胡某甲,男,41岁,系胡某乙之子。

法定继承人胡某甲,女,35岁,系胡某乙之女。

以上四位法定继承人共同诉讼代理人胡某乙。

申诉人胡某甲与被申诉人张某(原名胡X平)、原审原告胡某乙、胡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7日作出(200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胡某甲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由,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现已复查完毕。

本院经复查认为,申诉人胡某甲所提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院长邬文生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曾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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