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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杨某,男,46岁。

委托代理人:廖世友,湖南海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门县人民法院(2010)石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石门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院长邬文生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曾丰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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