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2)宜民一初字第49号原告欧某乙与被告李某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欧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欧某丙,男,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丁(又名李X),男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欧某乙与被告李某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丁红、高某、人民陪审员李某丁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简要事实如下:2006年10月16日,原告欧某乙与被告李某丁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依据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位于宜章县X路X国道旁,原“粮食局办公楼”及“123歌厅”、“歌厅下门面”、办公楼前停车场、办公楼左边二层的车库和会议室整体出租给被告从事招待所及餐饮经营活动。协议租期为10年,从2007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协议还对租金价格及转租等相关事宜均有约定。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实际履行。2006年10月26日,原、被告双方又以合作开办招待所为由签订《合作协议》。2008年5月16日,被告李某丁将承租的原“123歌厅”及“歌厅下门面”房屋转租给曾华兰等人经营“金悦酒店”从事餐饮活动,租期从2008年5月1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0年12月4日,被告李某丁将宾馆库房及前空坪约150平方米出租给李某丁锦经营“恒发洗车场”从事洗车活动,租期3年,从2010年12月4日至2013年12月3日止。除上述部分房屋转租外,其余房屋由被告李某丁用于经营“华标宾馆”。原告诉称由于项目开发需要,2011年11月在与被告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方知承租房屋转租事宜。双方为补偿问题协商不成,故原告以未经同意擅自转租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协议》。被告辩称在转租之前,原告就已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事实,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欧某乙与被告李某丁自愿解除双方分别于2006年10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2006年10月2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原告欧某乙一次性给付被告李某丁补偿款460000元。被告李某丁与曾华兰于2008年5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由被告李某丁协商解除,补偿款由原告欧某乙支付。被告李某丁与李某丁锦于2010年12月4日签订的《租赁协议》由被告李某丁协商解除,补偿款由原告欧某乙支付;

三、被告李某丁不再给付原告欧某乙2012年4月1日至5月16日的房屋租金;

四、被告李某丁于2012年5月16日前对承租原告欧某乙所有的原“粮食局办公楼”及“123歌厅”、“歌厅下门面”、办公楼前停车场、办公楼左边二层的车库和会议室(包括被告李某丁自己经营的“华标宾馆”及被告李某丁转租给曾华兰等人经营的“金悦酒店”和转租给李某丁锦经营的“恒发洗车场”的房屋、场地)等一切租赁场地全部清空完毕,并移交给原告欧某乙。

五、案件受理费73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欧某乙自愿负担。

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某丁红

审判员高某

人民陪审员李某丁红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志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