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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陕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陕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陕西省汉阴县X镇XX号。

被执行人陕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陕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会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0)西民二仲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王XX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其补缴2003年6月至2008年4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房某、车辆等财产线索,无房某、车辆信息。2012年4月9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陕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门支行账户,余额13017.04元;冻结被执行人陕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大街支行支行账户,余额30953.74元。2012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王XX与被执行人陕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王x元,王XX不再向被执行人陕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2012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王XX向本院出具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陕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申请。2012年6月1日,本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陕西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仲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陈五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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