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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卢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男。

被告卢某,男。

原告姜某诉被告卢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向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4月20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婷担任记录。原告姜某、被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诉称:2009年5月,原告为被告卢某承包的深圳市X区科技院香港中文大学工程运输土方,7月完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运输款16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运输款16000元、误工费2000元及利息2000元,合计为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姜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欠条1张,以证实被告卢某欠原告运输款16000元的事实。

被告卢某的质证意见为:欠条是真实的,予以认可。

被告卢某辩称:被告与耿义明和阳平三人合伙开办肇庆市用必发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耿义明是法定代表人,原告与阳平是业务代表,在公司的运作过程中,被告欠原告姜某16000元的运费是事实,但这笔欠款是公司欠的。

被告卢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因被告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确认、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5月,原告为被告卢某承包的深圳市X区科技院香港中文大学工程运输土方,7月完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运输款16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为被告卢某承包的深圳市X区科技院香港中文大学工程基地运输土方,被告尚欠原告运输款16000元,有欠条予以证实;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运输款16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索要债务所花费的误工费2000元及利息2000元,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原告姜某运输欠款人民币16000元;

二、驳回原告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卢某负担。(此款原告姜某已预交,由被告卢某直接付给原告姜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元,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申请的权利。

代理审判员张向安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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