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穗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广州市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州市X村小学退休职工,住(略)。
原审被告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街X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广州市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公司。
上诉人广州市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管道煤气安装使用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如被上诉人坚持要求退款,上诉人只同意退还管道煤气安装费2750元给被上诉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广州市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在2004年10月1日前提供管道煤气给被上诉人陈某某使用,并同意支付利息(以35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2年11月1日起至管道煤气实际点火之日止)给被上诉人;
二、如上诉人广州市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在2004年10月1日前提供管道煤气给被上诉人陈某某使用,上诉人广州市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退给被上诉人陈某某管道煤气初装费3500元及该款利息(以35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2年11月1日起至本调解书送达之日止);
三、如上诉人广州市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4年10月1日前提供管道煤气给被上诉人陈某某使用,被上诉人陈某某承诺放弃要求上诉人退还管道煤气初装费3500元。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各171元,均由上诉人广州市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原审被告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同意上述调解内容。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汉华
审判员万力平
代理审判员黄晓清
二OO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