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35岁。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3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豫x号车沿省道21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罗山县X镇东大桥南130米处,将步行人甘X青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并到罗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3000元,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张某证言,罗公(尸)鉴(法医)字[2012]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事故现某勘验、检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陈某驾驶证、豫x号车行驶证复印件,接处警登记表,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无犯罪前科证明,被告人陈某户籍信息复印件,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领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到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姚忆泉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 肇事 陈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