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蒋某与被告曾某、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退休工人,住(略)。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干部,住(略)。

被告伍某(曾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退休职工,住(略)。

原告蒋某与被告曾某、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晓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雷显非和人民陪审员李某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周伟云担任记录。原告蒋某和被告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诉称:2007年12月16日,被告曾某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借资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曾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月利率2%,2008年6月15日前偿还,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内,被告曾某仅偿还了6万元本金,其余不了了之,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万元及利息。

被告曾某未答辩。

被告伍某辩称:她根本不知道被告曾某向原告借款,直到2012年2月份原告找到她,她才知道情况,曾某在外欠了很多债务,她已经帮其还了70多万元,现在再无能力帮其偿还了。

原告蒋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借资协议》,以证明二被告尚欠他本金24万元,月利率按2%计算。

被告伍某针对原告蒋某提供的证据,发表了“借款协议的签字是曾某所写,没有异议”的质证意见。

被告曾某、伍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通过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蒋某提供的《借资协议》,被告曾某虽未发表质证意见,但其妻,即被告伍某认可协议中的签字为其丈夫曾某所写,对《借资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此《借资协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通过原告蒋某与被告伍某的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现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蒋某所开办的汽车修理厂于2007年4月承包了永州市畅通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的车辆修理任务,被告曾某当时是该驾校的校长,彼此关系较好;同年12月16日,原告蒋某与被告曾某签订了一份《借资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曾某向原告蒋某借款30万元,原告蒋某将款给付了被告曾某;以后被告曾某陆续向原告还款,截止2010年8月1日,被告曾某共还给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并在原告所持的《借资协议》的尾部,写上“今欠到本金贰拾肆万元整”。以后被告曾某未再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24万元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曾某向原告蒋某借款,双方当时签订了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了借款数目、还款期限和利率计算方法,以后借款到期后,原告蒋某向被告曾某催讨,可被告曾某只偿还了本金6万元,下欠24万元,被告曾某并于2010年8月1日在原告蒋某所持的《借资协议》尾部写上“今欠到本金贰拾肆万元整”的字样,说明被告曾某尚欠原告蒋某借款本金24万元的事实成立;2007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84‰,原告蒋某与被告曾某就借款约定月利率为2%,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贷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故应按月利率2%计息,利息从2007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2012年4月16日,总利息为24.96万元(按本金24万元计算);被告伍某与被告曾某为夫妻,故被告曾某所借原告的款,应由被告曾某、伍某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曾某、伍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蒋某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24.9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00元,财产保全费1700元,合计8900元,由被告曾某、伍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长罗晓男

审判员雷显非

人民陪审员李某平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周伟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