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与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曾用名张X,住xxx。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住xxx,系上诉人张某甲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略)-5。

法定代表人向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帅,湖南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甲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的(2011)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利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家法、何志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上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张某甲原系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正式职工。张某甲先后于1994年7月21日和1994年8月4日因经商向某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联合基金会贷款1万元和0.65万元。1999年,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基金会贷款,因张某甲未能在约定期限偿还所欠贷款,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于1999年7月23日找张某甲谈话,对其欠款情况进行核实,并组织公司管理人员和部分职工代表开会讨论。1999年7月24日依据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委相关文件精神对张某甲作出了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此后,张某甲长期在贵州生活长达13年之久。2009年7月,张某甲到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得知已被开除公职。张某甲在与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交涉过程中,拿走1份有关开除其公职的文件。2011年5月,张某甲向某阳苗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当月17日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张某甲于1999年被开除前的月工资为405元。

原判认为:张某甲于2009年7月从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取得有关本人被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文件,得知本人被开除,张某甲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应当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某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张某甲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或者向某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又没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阻却张某甲行使合法权利,张某甲的起诉已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对张某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一审宣判后,张某甲不服,向某院提出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证据错误。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关于开除张某甲公职的会议记录》是伪造、违法的证据,上诉人不是国家公务员,而是普通建筑工人,劳动法没有开除公职的规定。同时,被上诉人既没有找上诉人谈话,告知不还清农金会欠款的后果,也未允许上诉人进行申辩;二、本案没有超过仲裁时效。被上诉人从未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送达上诉人,一审凭上诉人于2009年7月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的有关开除文件的日期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是错误的。上诉人曾于2009年8月和2011年4月分别向某信访办、建设局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反映过,不存在超过仲裁时效的情形。请求撤销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裁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开除公职无效,并对上诉人经济补偿8万元。

被上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口头辩称: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开除处分是合法的;二、本案确实已经超过仲裁时效。1999年7月23日,被上诉人就已经将处分决定给了上诉人。2009年7月,上诉人主张某甲利时,被上诉人再次送了1份处分决定。上诉人于2011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上诉人张某甲提交了以下证据:1、麻阳苗族自治县信访局的《来访登记》复印件,加盖该信访局公章,拟证明上诉人张某甲于2009年9月16日请求权利救济的事实;2、《职工履历书》复印件,拟证明上诉人张某甲的出生日期是1939年8月23日的事实。庭审中,被上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认为不是新的证据,不予质证,并表示向某访部门申诉不代表向某关部门提出了诉求。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麻阳苗族自治县信访局的《来访登记》能证明上诉人张某甲于2009年9月16日向某阳苗族自治县X村基金会贷款被开除,要求恢复的事实;《职工履历书》只能证明上诉人张某甲的履历情况,不能证明上诉人张某甲主张某甲出生日期,对该《职工履历书》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截止1999年7月23日,上诉人张某甲拖欠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合作基金联合会贷款本息共计39930.26元,为此,上诉人张某甲曾参加了麻阳苗族自治县清收办公室举办的法制学习班学习。2009年9月16日,上诉人张某甲向某阳苗族自治县信访局反映其因拖欠县X村合作基金联合会贷款未按规定归还,于1999年7月被开除公职的情况,要求恢复职工身份。本案的其它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经一、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到庭举证、质证,有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二审庭审的陈述、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张某甲未按照规定时间归还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合作基金联合会的贷款,经公司经理提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被上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依照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县委麻发[1999]X号文件《关于对干部职工在农金会借款或担保借款不还问题的具体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张某甲主张某甲审判决认定证据错误,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清收农金会贷款的过程中,麻阳苗族自治县农金会清收办公室对包括上诉人张某甲在内的欠款人举办了法制学习班,上诉人张某甲理应知道不按时归还农金会贷款的后果。然上诉人张某甲此后到贵州居住长达10余年,直到2009年上半年返回麻阳苗族自治县。期间,上诉人张某甲既未向某司请假或者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交纳管理费,也未到公司领取工资或者福利待遇,即便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上诉人张某甲也未到公司办理退休手续,上诉人张某甲应当知道已被公司开除的事实。由于上诉人张某甲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仲裁权利,直至2011年5月才申请劳动仲裁,确已超过了仲裁申请期限,且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另外,即使根据上诉人张某甲陈述的事实:上诉人张某甲于2009年7月在与被上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交涉过程中,获取1份有关开除其公职的处分文件。从2009年7月起,上诉人张某甲即已知道权利被侵害,上诉人张某甲于2009年9月16日曾向某阳苗族自治县信访局请求权利救济,但直到2011年5月才向某阳苗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且上诉人张某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故上诉人张某甲认为本案没有超过仲裁时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某甲的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利建

审判员郭家法

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沈慧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