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齐鲁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与中国银行淄博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9-10-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经终字第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鲁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仲明,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勇,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淄博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守遐,山东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某,该行职员。

上诉人齐鲁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齐鲁工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淄博分行(以下称淄博中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鲁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齐鲁工程公司于1993年5月1日向淄博中行申请贷款称:“我公司委托张家港工贸集团北京分公司代理进口螺纹钢一万吨,用于PS五号机组等项工程建设。此钢材由招商(蛇口)进出口贸易公司代理向国外开证。货于5月6日到达防城港,现急需用汇300万美元,特向贵行申请300万美元贷款,时间45天。”1993年5月4日,淄博中行与齐鲁工程公司签订一份《周转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额度为300万美元,贷款期限自1993年5月4日至1993年9月4日,利率按5%执行。双方当事人均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当天,淄博中行向齐鲁工程公司出具了贷款账号为(略)—8的300万美元的借款凭证,并按齐鲁工程公司的指示将该款电汇至招商(蛇口)进出口贸易公司在中国银行蛇口支行的(略)账号。1993年5月10日,淄博中行从山东省分行拆借外汇款300万美元,以中国银行特种转账传票划转到齐鲁工程公司的(略)—8的账户上。1994年12月26日,淄博中行向齐鲁工程公司出具一张中国银行特种转账传票,该传票上付款人是9174,收款人是齐鲁石化工程公司,账号是(略)—0,金额是美元叁佰万元整,转账原因是还贷。齐鲁工程公司在借款到期时未能还本付息,淄博中行分别于1995年9月21日、1996年12月24日从齐鲁工程公司账户上划款(略)美元和(略)美元。1998年10月15日,淄博中行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齐鲁工程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00万美元,利息(略)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齐鲁工程公司为进口螺纹钢向淄博中行申请外汇贷款,淄博中行同意贷款,为此签订了借款合同,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有效。淄博中行借款给齐鲁工程公司后,按照其指示,将款电汇给招商(蛇口)进出口贸易公司,淄博中行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应享有合同权利。齐鲁工程公司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构成违约,应还本付息,承担违约责任。齐鲁工程公司所称淄博中行与他人串通,违规操作贷款,导致贷款流失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该院依据《借款合同条例》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齐鲁工程公司偿还淄博中行借款本金300万美元,利息(略)美元(计算截止到1998年10月31日)。利息计算截止日至判决生效之日之间的利息,按银行现行规定执行。逾期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银行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由齐鲁工程公司承担。

齐鲁工程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齐鲁工程公司与淄博中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无效合同,淄博中行无权就300万美元外汇贷款作出决定,无合同主体资格;淄博中行在贷款中违规操作,是造成贷款流失的主要原因;淄博中行私设账号,并开出外汇已收回的传票,误导贷款已回笼,造成不能及时收款,使外汇不能正常收回;该贷款纠纷不是普通贷款纠纷,而是涉及多个多方法律关系,简单抽出贷款合同,不能揭示事实真相。请求依法改判,判令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淄博中行答辩称:借款合同事实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淄博中行没有违规操作,而是按齐鲁工程公司的指示将款电汇至招商(蛇口)进出口贸易公司的账号;1994年12月26日的特种转账传票是银行内部走账凭证,向上诉人提供该特种传票,是表明淄博中行替其垫款偿付了从山东省分行拆借的资金款,借以敦促齐鲁工程公司还款,并未误导其贷款已还。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齐鲁工程公司与淄博中行于1993年5月4日签订的周转贷款借款合同,是由齐鲁工程公司向淄博中行提出贷款申请,淄博中行经审查同意后签订的,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定为合法有效,淄博中行于签订合同的当天,按齐鲁工程公司的指示,将所贷款项电汇至招商(蛇口)进出口贸易公司,已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齐鲁工程公司未依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1993年5月10日,淄博中行拆借山东省分行外汇款300万美元,以中国银行特种转账传票划转到齐鲁工程公司账号上,是对淄博中行于1993年5月4日用自有资金垫付300万美元电汇至招商(蛇口)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内部平账。9174是淄博中行用其自有资金偿还山东省分行拆借外汇款表明其身份的联行的代码。上述行为并未对齐鲁工程公司进行误导。上诉人齐鲁工程公司上诉称贷款合同无效,淄博中行不具备300万美元的贷款权,淄博中行违规操作,私设账号,发特种转账传票误导贷款已回笼导致贷款无法收回,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上诉人齐鲁工程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于松波

审判员刘某祥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