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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XX申请宣告李X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綦法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赵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区X街道X居委会X街,身份证号码(略)x。

委托代理人吴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X区X街X号,身份证号码x。

申请人赵XX申请宣告李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XX称,申请人与李X系母女关系。李x年元旦后外出至今已三年多时间,与申请人失去联系。李X的父亲即申请人的前夫李x年9月10日病故,李XX生病直至病故期间,多方寻找李X,但一直联系不上,直到2012年春节期间仍杳无音信。李X下落不明三年多时间,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李X失踪。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X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X区东城派出所新街子11-X号。经李X及赵XX户籍所在地的綦江区X区及东城派出所证实,申请人赵XX系李X的母亲,2009年1月李X离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李X的父亲李x年7月生病后,赵XX四处寻找李X并向李X的朋友询问,均未获知其下落。2011年9月,李XX病故,李X仍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3月13日在报刊上发出寻找李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李X仍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赵XX及李X的户籍信息、綦江区X区及东城派出所的证明、李XX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李XX生前所在工作单位的证明、申请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本院签发的公告等证据证明,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X于2009年1月离家后下落不明已达3年之久,经申请人赵XX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寻找,李X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李X之母赵XX系利害关系人,其申请宣告李X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X为失踪人;

指定赵XX为失踪人李X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文莲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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