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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潘某信用卡纠纷案

时间:2004-08-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56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增城市X镇大莹天和百货业主。住所地:增城市X镇X路海日中心一二层。

委托代理人:廖远峰,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增城市X镇X巷X号。

委托代理人:陈国仔,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某因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法院(2004)增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潘某的经济损失(略)元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的责任,即上诉人朱某某在签收调解书之次日起二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潘某支付(略)元,双方因信用卡纠纷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潘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朱某某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符锐兰

代理审判员江志文

代理审判员刘卓江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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