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永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永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该联社营业部副主任(特别授权)。

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永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管爱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蒋某以其座落于永州市X区的房产做抵押于2008年11月5日在原告永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抵押贷款100,000元,期限为3年。现该笔贷款已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无效果,因此,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143,500元。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他愿意还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5日,被告蒋某以其座落于永州市X区的房产(略)做抵押落原告永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信用贷款100,000元。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无效果,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蒋某所欠原告永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0元及利息43,500元,共计143,500元,被告自愿于2012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本金及利息143,500元:;

二、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被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智林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