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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天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亚细亚工贸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亚细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9-10-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经终字第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亚细亚工贸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庆,该公司法律顾某。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天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栋,焦作市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怀敦,焦作市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亚细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街北口。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仟村百货购物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安贞西里五区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祁某,该中心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亚细亚工贸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郑州天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荣公司)、原审被告郑州亚细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亚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仟村百货购物中心(以下简称仟村百货)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陕高法经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5年11月8日,天荣公司(乙方)与西亚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西安亚细亚商厦装修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西安亚细亚商厦装修工程,合同价款为(略)元,开工日期为1995年11月8日,竣工日期为1995年12月20日,质量等级为甲、乙双方商定的装饰一级标准验收;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依据是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双方认可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工程全部竣工后,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甲方在接到通知后须在三天内答复乙方,并组织验收;此外,该合同还对双方责任、合同价款与支付等项内容作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双方还相继签订了商厦家具制作及附属装修合同、通风空调工程承包合同、照明电器线路部分工程承包合同、照明灯具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广播线路工程承包合同、广播设备部分承包合同、西安亚细亚商厦楼层配电房改造协议书及西安亚细亚商厦购置品及厨房设备安装工程合同等八份合同,总价款为(略)元。双方还约定总设计费为90万元。合同签订后,天荣公司进入工地施工,并于1996年5月初完成了大部分装修工程,另余通风空调、广播线路、楼层配电房的改造等项工程,由于甲方的其他项目承包公司交叉施工导致天荣公司不能施工而未完成。天荣公司曾于1996年5月11日通知西亚公司:“根据1996年4月29日所签订协议,贵方必须在5月5日完成所有扫尾工程,然而到今天已经5月11日,贵方仍未完成扫尾工程,严重影响了我方的正常施工,对我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西亚公司于同日复函天荣公司:“根据1996年4月29日双方所签协议,因我方原因扫尾工程每逾期一天,工程顺延二天,累加计算,鉴于我公司目前所面临的实际困难,请贵司谅解,为保证西亚商厦的尽早开业,请贵公司抓紧施工。”1996年6月10日,天荣公司向西亚公司提交了已完工程的决算,西亚公司在决算书上签字“除1996年6月12日会议纪要中所列有争议的项目外,双方如有其他异议应于1996年6月22日之前再进一步协商,若无异议X年X月X日生效”,并加盖了公章。双方确认的决算结果为(略)元。西亚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西亚公司已付工程款(略)元,仍欠天荣公司工程款(略)元。由于西亚公司不能及时给付工程款及停电等原因,天荣公司遂撤出工地。对天荣公司未列入决算书的剩余工程,双方未进行决算。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审期间曾委托陕西省审计事务所对该剩余工程进行了审计,审计的造价为(略)元。

另查明:天荣公司与西亚公司于1996年2月7日、3月12日分别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西亚公司支付天荣公司加班费(略)元;另一份协议约定由天荣公司垫资1800万元施工,西亚公司按利率月息18‰计算支付天荣公司利息。另外,西亚公司曾委托天荣公司购置游戏机设备,因西亚公司不能按约交款而无法提货,天荣公司向厂家交付的40万元定金亦未能收回。

西亚公司系由西安工业品贸易中心(以下简称西安工贸公司)、郑州亚细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亚公司)、北京仟村百货购物中心(以下简称仟村百货)三方联合投资,于1994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金2600万元,仟村百货出资1196万元,占46%;西安工贸公司以实物投资1092万元,占42%;郑亚公司出资312万元,占12%。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委托陕西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对三方的出资情况进行了审计,该所验资审计报告证明,公司注册时,郑亚公司、仟村百货两方资金没有到位。1997年1月26日西亚公司召开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变更原三方投资比例为西安工贸公司(乙方)投资1442万元,为控股经营方,仟村百货(甲方)投资846万元,郑亚公司(丙方)投资312万元。董事会追认,截止1997年1月26日,仟村百货与郑亚公司已投入股本金750万元,西亚公司筹备过程中由仟村百货筹措的工资款160万元,亦转为仟村百货和郑亚公司的股本金,仟村百货与郑亚公司已投入股本金910万元,尚欠248万元,需于1997年1月30日前投入100万元,1997年2月28日前投入145万元。根据董事会决议,仟村百货、西安工贸公司、郑亚公司三方签订了变更股本金比例及控股协议。陕西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证明,郑亚公司及仟村百货在西亚公司注册后投入的资金已超过应交纳的股本金,但会计作账为借款,而未列为股本金。

天荣公司经多次向西亚公司催讨拖欠工程款未果,遂以西亚公司、郑亚公司、北京亚细亚广场购物中心(即仟村百货)为被告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银行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西亚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经本院终审裁决,本案移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天荣公司与西亚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及附属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除垫资补充协议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无效外,其余均合法有效。天荣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完成了大部分装修工程并与西亚公司进行了决算,西亚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拖欠工程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西亚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及停电等原因,对未决算剩余工程未能完工而撤出工地,责任应由西亚公司承担,对这部分工程量,应根据鉴定结果,据实结算,由西亚公司支付天荣公司。天荣公司依合同约定代西亚公司购买游戏机,在向厂家交付定金后,由于西亚公司无款提货,致定金无法收回,西亚公司对此亦应承担责任。天荣公司要求西亚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要求对合同未履行部分予以解除,应予准许。西亚公司辩称工程未交工也未决算,要求全面审计鉴定据实结算,违背了双方当时同意决算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郑亚公司、仟村百货辩称投资到位,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因郑亚公司、仟村百货在西亚公司运行中补足了股本金、董事会亦予以追认,答辩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天荣公司与西亚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及附属合同有效;对未履行部分予以解除;二、西亚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天荣公司工程款(略)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规定支付利息((略)元的利息从1996年6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略)元的利息从1998年10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支付天荣公司交付的定金4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规定从1996年5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逾期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天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鉴定费3万元由天荣公司和西亚公司各半承担,诉讼费(略)元由西亚公司承担。

西亚公司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西亚公司是由西安工贸公司、郑亚公司、仟村百货三方投资设立的,各方资金是否到位,依约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不属于法院管辖。装饰合同是由西亚公司和天荣公司订立的,郑亚公司、仟村百货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只是西亚公司的投资者,因此不应列为本案的当事人。根据1995年4月24日陕西省建筑经济定额办公室、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西安市建筑装饰业管理办公室、西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联合发出的通知规定的精神,天荣公司没有甲级资质证书,不具有承包工程的资格,其冒充甲级资质等级与西亚公司签订合同,带有欺骗性,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没有认定是错误的。马顺昌签字的决算表因违反《西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核验,决定工程等级,未经认定一律无效”的规定,是无效的。决算表中存在高估冒算、重复计价问题。西亚公司已支付1000多万元费用,一审法院却认定为(略)元;游戏机属于天荣公司垫资解决部分,既然一审法院认定马顺昌签字的决算表,就不应再认定天荣公司所付的40万元定金损失。在1996年6月12日会议纪要中,双方约定工程的价款依报价细目总数乘以082,有些项目乘以085作最终计价,一审法院在计算工程款额时有些项目没有乘以082或085。天荣公司既然没有甲级资质证书,却按甲级费用收费,理应缩减;装修工程到现在也没有完工,且有质量问题,工程不能投入使用,应相应扣减给西亚公司造成的损失;双方所订合同规避西安市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有关价目的规定,其定价也应是无效的;装修工程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局、城乡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西安市依据该条例制定的《西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经法定部门的质量鉴定和验收,没有经过验收的决算是虚假的决算,因此,对西安亚细亚工贸商厦装饰工程应全面审计,并以审计结果作为双方财务结算的依据。一审法院判决中只认定西亚公司违约,而天荣公司的违约行为没有予以认定,是错误的。天荣公司承包的工程至今没有完工,应认定双方都违约,在计算赔偿额时,应按合同规定扣除10%违约金和3%的质量保证金。为此,西亚公司请求:撤销对郑亚公司和仟村百货投资是否到位的认定;对整个装修工程进行审计:撤销一审法院关于西亚公司承担40万元游戏机定金损失的判决;判决天荣公司继续完成没有完成的工程。天荣公司答辩称:西亚公司由西安工贸公司、郑亚公司和仟村百货共同出资成立,在郑亚公司和仟村百货投资未到位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郑亚公司、仟村百货列为被告,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双方所签订的装饰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天荣公司已具备装饰工程甲级资质和能力,应为有效合同。对已完成工程的验收、决算,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合同,符合西亚公司当时的实际情况。在工程已近尾声时,西亚公司急于开业,天荣公司应西亚公司的要求,由双方按照合同及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和决算,不存在高估冒算、重复计价的问题。决算数额的确定是经过西亚公司三道程序严格把关的:在签订合同时,先由天荣公司向西亚公司报工程预算书,然后西亚公司派专人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参考相应的装饰定额进行审核,以确定预算造价;施工过程中,西亚公司派专人对工程质量逐项进行验收,竣工后的工程量,则由双方派人以图纸为依据到现场测量,以确定已竣工的工程量;西亚公司以此工程量为基础计算出各种工程的决算基数,再乘以082或085,才最后确定了决算工程款。因此,通过如此严格的把关形成的已竣工工程的决算是真实可信的。此外,当时双方对已决算部分,并未按甲级取费标准取费,而是双方协商按乙级取费标准取费进行决算的。在工程进入收尾阶段时,由于西亚公司与股东的内部矛盾,造成西亚公司被一方股东西安工贸公司停电,致天荣公司收尾工程无法最后完工,部分工程未能验收,不得已才撤出施工现场,责任完全在西亚公司。一审法院对天荣公司的工程未决算部分的价款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也是客观公正的,尽管审计核减数为82万元,但核减的主要原因是西亚公司将部分工程项目交他人施工的核减,并非天荣公司高估冒算的核减。同时,由于西亚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天荣公司垫资利息的损失及为购置游戏机所造成的定金损失等依法也应由西亚公司承担。一审法院适用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西亚公司与天荣公司所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和补充协议,除垫资补充协议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无效外,其余均合法有效,西亚公司未能依约按时支付拖欠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天荣公司出具了中国轻工总会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文件,证明天荣公司1995年由河南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核,申报晋升资质等级,中国轻工总会(现国家轻工业局)核批为室内装饰甲级施工企业,可在各地承接各类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西亚公司关于天荣公司没有甲级技术资质,不具备承包工程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天荣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完成了大部分装修工程,双方又对已完成装修工程的大部分进行了决算,对未列入决算表的已完成工程业经审计机构审计,本院对决算表和审计结果予以认定,西亚公司应当据此承担向天荣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关于西亚公司要求对整个工程进行审计的上诉请求,经本院查证,马顺昌作为工程总指挥,不仅代表西亚公司在决算表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而且代表西亚公司签订了本案所涉装修工程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和补充协议,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西亚公司承担,且西亚公司未在决算表上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决算表的认可。决算表中个别装修材料的价格高于西亚公司提供的单据上的价格,并不能得出高估冒算、重复计价以至否定整个决算表效力的结论。天荣公司并未按甲级取费标准取费,而是依双方协商按乙级取费标准收取费用。西亚公司称工程未依有关规定验收,不应进行决算,由于此类规定皆指已竣工工程,本案装修工程并未最后竣工,因此并不适用于本案。决算表系双方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因此西亚公司要求对整个工程进行审计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西亚公司称已付天荣公司工程款1000余万元,原审判决只认定为(略)元的上诉理由,因西亚公司和天荣公司在一审期间均未对原审判决认定数额提出异议,本院审理期间西亚公司对此又未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天荣公司依合同约定代西亚公司购买游戏机,在向厂家交付定金后,由于西亚公司无款提货,致定金无法收回,因该40万元定金既未列入决算表,又未列入审计范围,原审法院按决算表判决损失与该款项并未重复计算,西亚公司对此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西亚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天荣公司未能最后完成装饰工程,系西亚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及停电等原因所致,责任应由西亚公司承担,天荣公司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西亚公司要求天荣公司继续完成未完成工程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在郑亚公司、仟村百货投资未到位的情况下,为解决投资未到位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将郑亚公司、仟村百货列为原审被告与股东之间的纠纷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西亚公司称郑亚公司、仟村百货只是西亚公司的投资者,不应列为本案当事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郑亚公司、仟村百货在西亚公司成立后陆续交足了股本金,故本案可免于追究郑亚公司和仟村百货的法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上诉人西安亚细亚工贸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天顺

审判员臧玉荣

代理审判员贾纬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德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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