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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顺德市支行与顺德市乐从镇粮油综合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8-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4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顺德市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街X路X号。

负责人凌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施某某,均为该行职员。

被告顺德市X镇粮油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顺德市支行诉被告顺德市X镇粮油综合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4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原告申请于2004年7月8日作出佛中法立保字第232-1、232-X号民事裁定并已执行;于200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3月12日签订一份编号为广东省分行顺德市支行2003年顺短字第X号企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3月12日至2004年3月9日。2003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自有房产对自身在2003年3月3日至2005年3月2日期间在最高额987万元的额度内向原告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领取了粤房地他证字第(略)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但被告从2004年1月20日起至今没有按时归还贷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其拖欠借款本息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04年6月20日为(略)。58元);2、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广东省分行顺德市支行2003年顺高抵字第X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广东省分行顺德市支行2003年顺短字第X号企业借款合同及相应的借款借据;3、欠息表一份;4、粤房地他证字第(略)号房地产他项权证;4、原告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和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

被告在诉讼中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过开庭审理,本院查明:2003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广东省分行顺德市支行2003年顺高抵字第X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被告与原告在2003年3月3日至2005年3月2日期间和最高债权987万元的额度内所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开立保函协议项下被告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被告自愿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抵押物为被告综合楼(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略)号)。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对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领取了粤房地他证字第(略)号房地产他项权证。

2003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广东省分行顺德市支行2003年顺短字第X号的企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年利率为5.841%,按月结息,借款期限为2003年3月12日至2004年3月9日。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归还本金,并从2003年12月21日开始拖欠利息。

原告领取有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根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享有贷款经营权,其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手续,依法应为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50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从2003年12月21日起至2004年3月9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5。841%计算,从2004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因被告以其自有的房地产为本案借款提供的抵押担保亦合法有效,故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粤房地他证字第(略)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内载明的房地产)在本案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顺德市X镇粮油综合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顺德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从2003年12月21日起至2004年3月9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5。841%计算,从2004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履行,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顺德市支行对抵押物(粤房地他证字第(略)号房地产他项权证载明的房地产)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略)元,财产保全费(略)元,合计(略)元,由被告顺德市X镇粮油综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因上述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故被告应将需承担的诉讼费用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烈生

代理审判员钱伟

代理审判员周珊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许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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