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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略)与被告(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略),住所地长沙市五一大道X号。

负责人李某乙,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住(略)。

被告杨某,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略)与被告范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略)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653元,减半收取6862.50元,由原告(略)负担。

审判员谭方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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