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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乙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乙,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梁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乙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郑云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余晓琴、刘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2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乙、被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乙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梁某名下的位于某市X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芙集用(99)X号】的拆迁补偿款4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本院受理后,裁定冻结梁某名下的位于某市X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芙集用(99)X号】的拆迁补偿款4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乙诉称:原告于1992年10月与被告结婚。1993年憾熈t,年满19岁。婚初感情还可以,近四年被告采取对家庭不负责任的态度,长期在外,夫妻关系出现严重矛盾,没有夫妻生活,没有共同语言,甚至出现被告带着外面的异性回来,夫妻间产生矛盾,发生斗殴。被告的不理睬,使原告精神和心理上受到严重伤害。原告终日以泪洗面,无依无靠。现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独自在外打零工维持生活,又没有文化。现在面临房屋拆迁,拆迁后被告如果拿了钱不给原告,原告没钱没房,一个弱女子如何生活。请求尽快解除婚姻,分割财产,补偿精神损失费。故请求法院: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3、要求被告补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被告梁某辩称:1、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2、原告起诉我离婚的事实理由不符合事实;3、房子的拆迁补偿是有原告的一份的,而且这个家庭的所有费用一直都是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1992年10月31日,李某乙、梁某经登记结婚。1993年8月踩憾熈t。婚后两人感情尚可,但由于两人在脾气性格及生活态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又未能及时沟通,导致矛盾日益加剧。双方分居已有2年。梁某在庭审中自述打过李某乙三次。夫妻共同财产有梁某名下的位于某市X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芙集用(99)X号】一套,该房屋有两层,建筑面积220m2,另有违章面积41.5m2。长沙市X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出具《芙蓉区生态新城X号项目被拆迁户房屋拆迁腾地通知书》,证实被拆迁户梁某位于某市X组房屋拆迁。该户在册农业人口3人,独生子女证1本(独生子女算2个指标),1个建房户头,房屋补偿费、架空层补偿费、农户购房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费等按期总计补偿金额为498257.4元,逾期总计补偿金额为463257.4元。2012年4月10日,长沙市X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2011年1月27日,村委会发放梁某一家三人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共计84000元整(每人28000元),转入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东岸分理处李某乙账户。现李某乙认为梁某在外流连不回家,且与其他女子有染,梁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两人感情确已破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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