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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县大北金属结构厂、祁某某与甄某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8-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4438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市通县大北金属结构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街村。

负责人祁某某,厂长。

原告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县大北金属结构厂厂长,住北京市通州区X街村

上列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X号。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厂职工,住(略)。

被告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桂台,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通县大北金属结构厂、祁某某与被告甄某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祁某某申请撤回其本案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某某撤回对本案被告甄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ΟΟ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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