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行政庭)(2012)宜行执字第14号宜章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文招亮强制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宜行执审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宜章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宜章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李XX,男,39岁,汉族,住址宜章县X村民。

申请执行人宜章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1年6月5日作出的[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2012年3月13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宜章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李XX未经批准,擅自在宜章县x占用国有土地2808M2兴建爆竹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宜章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1年6月5日对李某标作出[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1、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2808M2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并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并于201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XX送达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也未按处罚决定书履行义务。现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宜章县国土资源局对李XX上述违法事实作出的[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宜章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斌

审判员李某文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肖毅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