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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智勇,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界市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武陵大道高云小区。

法定代表人莫某,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春,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某乙不服被告张家界市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的张武城执处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2010年9月1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某乙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乙负担。

审判长张桃益

审判员赵文英

人民陪审员覃章文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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