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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甲与廖某乙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甲(又名廖X),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男,桂阳县流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女,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廖某甲诉被告廖某乙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甲诉称,1998年下半年俩人经人介绍相恋,不久即同居生活。1999年8月到桂阳县X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廖某广,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廖某。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由于俩人性格不合,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2011年9月双方发生争吵打架后,原告即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廖某乙辩称,原告所诉是实,同意与原告协商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位于桂阳县X村原住房上第二层水泥结构住房一套,彩某、席梦思床各一件及其他生活用品。共同债权有:原告亲属廖某甲所欠1万元和廖某妹所欠1万元,合计2万元;被告亲属廖某树所欠1.1万元和尹某树所欠1万元,合计2.1万元,无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某甲与被告廖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廖某广、女孩廖某由被告廖某乙抚养,原告廖某甲有探视小孩的权利;

三、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住房、彩某、床等)归被告廖某乙所有;

四、共同债权:原告廖某甲亲属廖某甲所欠1万元和廖某妹所欠1万元,合计2万元,归原告廖某甲享有;被告廖某乙亲属廖某树所欠1.1万元和尹某树所欠1万元,合计2.1万元,归被告廖某乙享有;

五、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廖某甲自愿承担。

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志生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马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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