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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甲抢劫、盗窃案

时间:2000-12-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南刑初字第162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海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万宁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朱某乙,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200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抢劫、盗窃罪,于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派检察员池晓娟、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及其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律师刘某某、朱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1994年5月9日,被告人朱某甲伙同邱国三、黄某(均已判刑)和三名乐东青年在万宁市密谋抢劫摩托车,商定当晚九时许,由朱某甲及二名乐东青年从陵水租摩托车,邱国三、黄某等人在高速公路港坡入口处接应。当朱某甲等人租乘杨某丙、王某芳的摩托车开到港波路口时,朱某甲等六人用石头、拳头殴打车主,抢走杨某丙一辆价值人民币7335元的嘉陵70C摩托车,抢走王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币3840元的本田125C摩托车。两部摩托车卖掉赃款4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朱某甲同其他五人每人分得人民币500元,余额共同花光。破案后两辆摩托车已追回分别退还失主。

1994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朱某甲伙同邱国三、黄某窜到万宁市X乡青皮林保护站办公室,撬门入室盗走该站一部价值人民币1150元的"日立"牌18寸彩色电视机,后以1700元的电视机卖掉,每人分得400元,余额三人共同花光。破案后该电视机已追回退还失主。

以上所指控的事实有证人许某某、杨某丁、朱某庚的证词,有被害人杨某丙、王某某的陈述,有同案人邱国三、黄某的供词以及物证照片、赃物估价鉴定书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甲结伙抢劫,数额巨大;盗窃数额较大,已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甲辩解称,在抢劫犯罪中,自已未参与密谋,对其他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朱某甲在抢劫、盗窃犯罪中处从属地位。

经审理查明:1994年5月9日,被告人朱某甲伙同邱国三、黄某(均已判刑)及三名乐东青年在万宁市商定抢劫摩托车。当晚九时许,由朱某甲和两名乐东青年在陵水分别租乘杨某丙、王某某的摩托车至高速公路港坡入口时,接应的邱国三、黄某以及被告人朱某甲等六人用石头、拳头殴打二位车主,当场抢走杨某丙一辆价值人民币7335元的嘉陵70C摩托车;抢走王某某一辆价值人民处3840元的本田125C摩托车。销赃后得款4000元,由共同作案的六人花光。破案后两辆摩托车均已追回退还失主。

1994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朱某甲伙同邱国三、黄某窜到万宁市X乡青皮林保护站办公室,撬门入室,盗走该站一部"日立"牌十八寸彩色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150元。销赃后得款1700元,由被告人朱某甲与同伙花销殆尽。破案后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

经法庭调查、法庭质证,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杨某丙、王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摩托车被他人采用暴力抢劫的过程。(2)证人杨某己证言,证实抢劫的两辆摩托车销赃的经过。(3)证人朱某庚的证言,证实他以1700元问朱某甲买"日立"彩色电视机的经过。(4)物价部门对赃物两辆摩托车和一台彩色电视机的物价鉴定,同时当庭出示了赃物照片。(5)同案人邱国三、黄某的供述,证实同被告人朱某甲一起抢劫、盗窃作案的过程以及已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6)被告人朱某甲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与上述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伙同他人实施暴力抢劫摩托车二辆,价值(略)元,数额巨大,参与盗窃作案一次,价值11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甲辩解自己抢劫作案未参与预谋,经查有同案人邱国三、黄某证实被告人朱某甲前后作案的经过,其辩解不能成立。其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处从属地位的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和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罚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一敏

代理审判员吴曼江

代理审判员韩少冰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邵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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