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邹某诉被告牟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身份证号码:x。

被告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广安人,身份证号码:x。

原告邹某诉被告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邹某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成向阳独任审理,书记员杨楚雄担任记录,于2011年6月9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09年2月2日登记结婚,由于草率结婚,双方缺乏了解,在婚后经常争吵、打闹,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牟某未予答辩(未到庭)。

为证明上述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结婚证一本,拟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没有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认可。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查明基本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2月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09年2月2日在四川省广安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隐瞒其系再婚,并与前夫生有一小孩的事实,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酿成本案纠纷。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结婚时间短,又未生育小孩,应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与被告牟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成向阳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楚雄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