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唐某、宋某、彭某与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男,XX年X月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

原告宋某,男,XX年X月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

原告彭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王某,男,XX年XX月出生,汉族,永州市祁阳县人。

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受理了原告唐某、宋某、彭某与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蒋翠霞(主审)、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9月7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宋某、彭某与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某、宋某、彭某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XX万元、违约金X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5日,唐某、宋某、彭某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由宋某与上泥塘小组及其各户签订倒土租赁合同,由唐某、彭某与王某签订渣土倒土场地租赁合同。2011年4月8日经冷水滩区X组全体村民同意将自有的大长冲渣土场空地租赁给宋某倒土,并签订了《倒土合同》,倒土时间至2011年农历年底止。2011年4月8日原告经冷水滩区X组全体村民同意将该大长冲渣土场空地转租给被告王某经营,并签订了《渣土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11年12月大年三十日止;租金为40万元,分三期付清,第一期15万元于5月8日前付清,第二期10万元于6月9日前付清,第三期15万元于7月9日前付清,双方同时约定了违约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第一期15万元和第二期5万元,余款20万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种种拒绝支付,酿成纠纷,原告诉诸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下欠原告唐某、宋某、彭某租金20万元、违约金5万元,共计25万元,原告唐某、宋某、彭某自愿放弃7万元,被告王某自愿在2011年9月10日前将余款18万元一次性给付原告唐某、宋某、彭某。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共计4395元,原告唐某、宋某、彭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辉

审判员蒋翠霞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湘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