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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永冷执字第251-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公某。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XX公某。

法定代表人宋XX,该公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5)永冷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当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288000.00元整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XX公某属被执行人分支机构,其货款存于销售人员王X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X号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公某以销售公某王X名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0万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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