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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邓X与被执行人刘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邓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住永州市X镇XXX村,居民身份证号:x。

法定代理人邓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住永州市X镇XXXX村,居民身份证号:x。系申请执行人之父。

被执行人刘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住永州市X村XXX号,居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XXX路永州市电业局职工宿舍楼XX号门面及二楼。

申请执行人邓X与被执行人刘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刘XX赔偿执行人XXXX元,被执行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公司赔偿x元,同时被执行人刘XX负担本案受理费XXX元。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袁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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