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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XX诉被告永州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伍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永州市X镇XX宿舍,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黄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永州市XX公司,住所地冷水滩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夏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永州市X镇X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x。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伍XX诉被告永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为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XXX、人民陪审员XXX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0日进行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XX担任记录。原告伍XX及其委托代理人黄XX、被告永州市XX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万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XX诉称,被告XX公司欠原告工程款652496元,经原告多才催收,被告均拒绝支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双牌县岚江隧洞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了工程量,被告兴海公司给付了部分工程款和质保金,双方于2008年12月11日结算,被告XX公司尚下欠原告伍XX工程款65249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永州市XX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伍XX工程款XX元,并自2008年12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被告永州市XX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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