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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诉被告xx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xxx,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xxx诉被告xxx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xxx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德和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杨阳出庭担任本庭记录。原告x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原告在本单位参加房改房分得原商业大厦一栋五楼四号住房一套,面积为66平方米,因公司不景气,原告下岗外出打工没有居住,本单位退休职工xxx以本单位无房为由强行搬进该房居住达一年半之久,后经原告多次警告要求其搬出,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搬出,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xxx立即停止侵权,搬出原告房屋;本案诉讼费由被告xxx承担。

被告xxx辩称,第某、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本案说所的住房并非本案原告在房屋改革后所得,而是其内部拍卖,原告的诉请与事实不符;第某、该住房在入住前是该单位的公房,原告称被告在他分得住房后强行搬进去,与事实不符;第某、根据原告的诉请和本案的事实,原告在取得该房屋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明明是拍卖的房子却说是房改房,综上所述,被告是该单位的职工住在该单位合理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xxx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间内提交了一下证据:

证据一、房产证,拟证实本人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证据二、2010年11月21日拍卖的合同《房屋出让的合同》,拟证实之前该房屋时拍卖的,不管该房屋标了多少钱都要参与房改的;

证据三、缴费的发票、行管办出具的缴费单,拟证实该房屋的缴费总额是7.9万元,已经交给了行管办。

被告xxx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间内提交了一下证据:

证据一、房产登记部门调取的11份复印资料,拟证实原告取得该房屋是房改取得,不是拍卖所得。且说明原告并没有出具7.9万购买该房屋,由此说明原告购买房屋的出资有瑕疵,原告的实际出资为16337.16元;

证据二、证人谢翠凤的证人证言,拟证实五交公司进行了拍卖,原、被告均都参加了拍卖;

证据三、证人赵延安证人证言,拟证实投资单位招标,凡是本单位员工,想要房子的均可以参加竞标,当时总共5个人参加竞标,每人交5万元现金,原告xxx以竞标最高价取得,故该房屋是通过招标拍卖取得,不是房改房取得。

对原告xxx提交的证据,被告xxx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产权来源有异议,房产证上的房产性质注明的是房改房,但是通过其他途径得知它并非房改房而是通过拍卖的得取;

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原告应当就此出示回执单的,故不能说明原告缴费的事实,且该发票只能证实它是单独的收据,不是买卖房屋的交易发票,从法律形式上是不合法的。

对被告xxx提交的证据,原告xxx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一有异议,该房屋是拍卖所得,并不是被告所称的房改房,且本案审理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和侵权问题;

对证据二、三均没有异议。

根据原、被告举证和质证意见,本院对原、被告的证据作出如下认定: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至三,被告xxx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至三,原告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称该房屋是拍卖所得并非房改房,根据本院调查核实,本院不予以采信。原告对证据二、三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本院依法采信的证据,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原告投资单位招标,凡是本单位员工想要房子的均可以参加竞标,当时总共5个人参加竞标,每人交5万元现金,原告xxx以竞标最高价取得原商业大厦一栋五楼四号住房一套,面积为66平方米,后因公司不景气,原告xxx下岗外出打工,该房屋便一直空置,原告xxx单位的退休职工xxx以本单位无房为由强行搬进原商业大厦一栋五楼四号住房,居住达一年半之久,后原告打工返回,发现自己的房屋被被告xxx居住,原告多次警告要求其搬出,但被告xxx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搬出,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xxx通过单位公开竞买取得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被告xxx未经原告xxx同意强行入住其房屋达一年半之久,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对原告xxx要求被告xxx立即停止侵权,搬出其房屋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某条、第某、第某五条第某、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之内搬出房屋将房屋交给原告xxx使用;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德和

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

第某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某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某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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