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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某某强奸案

时间:2000-12-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浦刑初字第11号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浦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检察院。

被告人符某某,男,一九七五年十月二日生,汉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原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白坡分理处保安员,住(略)。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八月三十一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检察院以浦初检起字第(200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强奸罪,于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了本案。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太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符某某于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凌晨一时许裸身敲门进入被害人魏某(女,20岁,汉族)洗澡的洋浦港第二招待所107房卫生间,将魏拽倒在地,强行脱魏的裤子,欲同魏发生性关系。因被在场的陈官诚将其推出门外而未能得逞后逃离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企图强行与被害人魏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但符某某着手实施强奸犯罪后被他人推开,以致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符某某在其朋友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其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其属初犯,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晚,被告人符某某到洋浦干冲电厂附近的海滩参加朋友的生日晚会,认识了在洋浦打工的被害人魏某(女,20岁,汉族),并共同饮酒。期间,被告人符某某产生了生日晚会结束后就同魏发生性关系的念头。于是,其让别人帮其找来避孕套藏着备用。次日凌晨一时许,生日晚会结束后,魏与陈官诚(绰号小猴子)、羊得邦(绰号小胖子)回到所住的洋浦港第二招待所,随后,被告人符某某也到招待所。当魏与陈官诚在该招待所107房的卫生间冲洗时,符某某裸身敲门而入,戴上事先准备好的避孕套,拿着避孕套的包装袋对魏说“不用怕,我有这个”。说完就上来搂抱被害人魏某。魏挣脱往房间门口跑。被告人符某某追上来将魏拽倒在地,强行脱魏的裤子,欲同魏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魏某极力反抗挣扎,双手抓紧裤子不让往下脱,并扇了符某个耳光。被害人魏某因被拽倒而造成右腰部和双腿上轻度皮下淤血,裤子上的钮扣也被符某某扯掉,裤子拉链被扯坏。因魏哭喊着向在场的陈官诚求救,陈官诚将符某某推出门外。被告人符某某未得逞后逃离现场,几小时后,符某朋友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举证宣读了被害人魏某关于本案被告人符某某于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凌晨一时许在洋浦港第二招待所107房的卫生间企图对其实施强奸行为的证言;现场目击证人陈官诚关于被告人符某某企图强行与被害人魏某发生性关系,因其将符某出门外,致符某能得逞的证言;证人羊得邦关于被告人符某某当陈官诚与魏某正在107房卫生间冲洗时,符某入该卫生间的证言;公安机关记载现场情况的《现场勘查笔录》以及证实被告人符某某自动投案的书面材料。出示了由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害人衣裤一套;符某某使用的避孕套包装袋一只;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的有关取证摄影。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行为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经过法庭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企图强行与被害人魏某发生性关系,但由于被害人魏某极力反抗,加之被在场的陈官诚强行推开等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洋浦经济开发区初级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强奸罪(未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符某某无前科,且系未遂犯,从其犯意产生的原因和目的来看,主观恶性轻于其他强奸犯罪。同时,事发后,其在朋友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其强奸犯罪事实,属自首情节,而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符某某提出的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符某某的犯罪情节、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符某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吴万贤

代理审判员李志超

代理审判员杨晓珍

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忠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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