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中网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镇政府院内X排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乐,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25岁,汉族,北京中网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樱知叶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X号(富华大厦D座X层GI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实,北京市航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41岁,汉族,北京鹏亚印刷制版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网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樱知叶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网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网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网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北京中网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ΟΟ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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