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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又名侯某飞,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2005年1月2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0年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侯某某伙同叶县X乡X村的张崇森(已判)窜至叶县X乡X村韩某某家中盗窃,由侯某某在门外望风,张崇森撬门入院盗走现金5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张崇森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韩某某的陈述,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弟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1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克娜

审判员典瑞丰

审判员赵晓军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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