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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邝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邝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邝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邓某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邝某、被告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邝某与被告曾某相识不到一个月便于2010年7月5日在临武县民政局办理结某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下女孩曾某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添置值钱的财产,没有存款和外债。同年农历7月19日因小孩感冒发生争吵后双方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某、小孩出生证等证据证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邝某自愿与被告曾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曾某茜由被告曾某直接抚养,被告曾某不要求原告邝某承担小孩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由选择。

三、共同财产按现状占有,互不找补。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邝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某尧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凤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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