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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齐鲁担保总公司与济南市机械工业局托管纠纷撤诉案

时间:1999-05-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经终字第4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齐鲁担保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宇,济南金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机械工业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周书民,济南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济南水泵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厂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齐鲁考格尔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济南齐鲁担保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济南市机械工业局、原审第三人济南水泵厂托管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鲁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199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并同时提出免交、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1999年4月22日,本院通知济南齐鲁担保总公司其不符合免交诉讼费条件,同时以(1998)经终字第X号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日,济南齐鲁担保总公司签收了该通知书。至本院限定的期限届满,济南齐鲁担保总公司仍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天顺

审判员徐某柏

代理审判员贾纬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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